“我急需用钱,需要你帮我做个担保,你只需要签个字,不需要你承担责任……”这类话大家都经常听到吧?或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或疏于防范,很多人可能会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你知道吗?作为担保人,你可能要为他人的违约买单。日前,花山区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和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8月,刘某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于是通过徐某提供担保向张某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却“玩”起了失联,徐某不得不向张某偿还欠款。后经徐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却一直逃避拒不支付,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花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张某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担保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徐某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刘某行使追偿权。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徐某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亲戚、朋友请求担保的情况,许多人或碍于面子不好拒绝,或不知担保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往往稀里糊涂为他人提供了担保。殊不知,签下担保人名字的时候,自身却背上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本案中,身为担保人的徐某并不清楚风险,却为朋友提供了担保,并签下了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字据,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请慎重考虑其风险,并注意以下几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与经济情况、担保方式的约定、自身的经济情况等。虽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债务人若没有经济能力,担保人也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
来源: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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